责任:
1、志愿精神强调的是非血缘关系的责任。
2、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3、因此,志愿服务发生在无血缘关系的个体或组织之间,强调的是非血缘关系的责任。
内涵:
奉献是志愿服务精神的核心,是指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单纯付出行为。奉献是信仰、主义、目标、意志的综合精神产物,一个民族的兴盛,一个国家的富强,一个政党的发达,一个团体的凝聚,一项事业的辉煌,离不开奉献精神。奉献是一种精神开拓,是灵魂的再现,是感情的流露,是大我的创造。古往今来,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没有勇于奉献的精神,就没有现实中的伟大成就。奉献的最大价值还不在于实在的业绩,而在于它开拓出了一代人的风范,带动了一代人的激情,激励了一代人的强劲,鼓舞了一代人的精神。这种精神是脚踏实地,看得见、摸得着的,是人人倍受鼓舞的,是实实在在的无私。具有奉献精神,志愿服务就有了活的灵魂和行的力量。
友爱是志愿服务精神的源泉,是心灵深处真实情感的流露。从本质上而言,每个人的内心都是孤独的,在孤独的背后,都隐藏着一种对爱渴求和对归属感的盼望。正是这种内心深处强劲的渴求和盼望,才让人们源源不断的付出友爱,并在友爱中得到别人的安慰、支持和帮助。然而,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隔膜却日渐加重,关系日疏渐远,虽心里渴望友爱,却不愿主动敞开心门。而志愿精神就是要把对爱的渴求转化成爱本身,主动打开心门,去接纳无数需要爱的人。因为奉献和友爱,志愿精神让整个世界充满光明与温情,志愿者们彼此之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永远是亲密的朋友,是兄弟姐妹,他们在细微的服务中传递着人与人之间的关心、爱护与帮助。它用源于内心的爱愿让彼此都得到满足,用自己的行动感召着周围的人,使更多的人加入这个队伍,进而不断壮大。
互助是志愿服务精神的延伸。互助是一种集体文化,其核心就是要求集体成员互相帮助,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这样,将每个集体成员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充分调动起来。互助,可以是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物质方面的,但更多的是二者交融在一起的。从现实上来说,小至“金婚”夫妇,三五人的微小企业、优秀球队,大至几千、几万人的大企业,再大至一个政党、一个社会,其拥有和谐相处、永葆活力的生态环境,莫不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结果。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志愿服务者以“互助”精神唤醒了许多人内心的仁爱和慈善,使他们付出所余,持之以恒地真心奉献。“助人自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返生活舞台。受助者获得生活的能力后,也会投入到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做贡献的志愿活动中,这些志愿活动都涵盖着深刻的“互助”精神。
进步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目的,是指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社会的进步。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志愿者可以得到机会发挥锻炼自己的能力,同时在活动中发现自己的种种不足,加以及时、适当的弥补,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进步的更大意义,是通过志愿服务,促进社会整体事业的进步发展。志愿者通过精神的感召,情感的传递,现实的行动,让周围洋溢着一股正能量,也让更多社会人士知道,从而加强社会对志愿服务机构的支持。在志愿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进步”的精神,正是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之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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