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
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预告登记的流程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预告登记后怎样才会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不具有登记的效力。物权登记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换句话说就是冻结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但是期限只有九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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