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省级湖长每年巡河次数不得少于2次。
湖长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主要任务是通过河湖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制度规定,省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
市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县级总河(湖)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
乡级总河(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村级河长湖长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县、乡、村级河(湖)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湖区)。
制度规范了巡查记录的内容、方式、存档主体以及河(湖)长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时限、监督、整改等事宜,确保河(湖)长巡查工作实现闭环管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省级湖长一般由各省的省长、副省长担任,省级湖长没有什么级别,也没有官职,但副省长是省部级副职,省长是省部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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